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身心障礙手冊:殘障等級為重度等級以上(*多重障礙:至少具有以下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標準

※被看護者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可直接向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持有殘障手冊重度等級以上者) 
※應備證件: 1.身份證正本 2.被照顧者身份證正本。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2.智能障礙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3.植物人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4.失智症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5.自閉症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6.染色體異常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7.先天代謝異常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8.其他先天缺陷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9.精神病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新招募家庭看護者且被照顧者年滿80歲者且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登記申辦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經推介無效時即可向勞動部申辦外籍移工招募許可函。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家庭看護,外勞仲介